2016年2月17日,欧盟官方公报(OJ)发布了(EU)2016/217,修订了REACH法规中关于镉的相关限制条款,本次修订旨在扩大含镉油漆的限制范围,镉含量超过0.01%的油漆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。
此前,REACH法规仅限制含镉油漆[3208][3209]不得使用,本次修订引入了0.01%的浓度限制,确保了油漆中作为杂质存在的镉不会超过该限量,从而违反REACH法规的限制规定。
本次正式发布的(EU)2016/217,其修订内容与欧盟6月份向WTO秘书处发出的通报(G/TBT/N/EU/294)完全一致,根据(EU)2016/217,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条第2段被替换如下:
镉 |
2.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镉含量(以质量计)等于或超过0.01%的油漆[3208][3209]。 |
法规中海关代码[3208],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(包括瓷漆及大漆),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;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32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。海关代码[3209]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(包括瓷漆及大漆),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。
岛津检测提醒相关油漆生产商供应商,(EU)2016/21将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,并自生效日起即开始实施,请重新调整生产工艺,并对产品进行送检,确保合规。
除了REACH法规的附录XVII,欧盟另外的镉的管控要求主要有:
欧盟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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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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镉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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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 SVH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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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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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% / 每个物品 (通报阈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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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 指令 2011/65/E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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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电气产品均质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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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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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指令 2005/20/E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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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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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总和0.0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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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指令 2006/66/EC 及其修订指令 2013/56/E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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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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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% (重量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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