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条款第73项

2019年6月12日,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(EU)2019/957,新增REACH法规(欧盟《关于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许可和限制的法规》)附录XVII第73项关于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及其一取代、二取代或三取代烷基氧的衍生物的限制条款,正式将其纳入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物质清单。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。

新增内容如下

条目及物质名称:

73.

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及其一取代、二取代或三取代烷基氧的衍生物(TDFAs)
 
 
管控要求:
1.2021年1月2日之后,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存在于有机溶剂中,质量浓度等于或大于2ppb的喷雾产品,不得投入市场提供给普通大众使用。
 
2.就本条目而言,“喷雾产品”是指气溶胶喷雾器、喷雾泵、触发喷雾器、用于校样或浸渍喷雾应用的混合物。
 
3.为保持与CLP法规一致,含有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和/或TDFAs条款1所述的有机溶剂,如果投放市场供专业人士使用,需要清晰和永久标注“仅供专业人员使用”和“吸入致命”的象形图GHS06。
 
4.安全数据表的第2.3节应该包含如下信息:“mixtures of 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tridecafluorooctyl) silanetriol and/or any of its mono-, di- or tri-O-(alkyl) derivatives in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2 ppb and organic solvents in spray products, are for professional users only and marked‘Fatal if inhaled’”.
 
5.第1,3和4段提到的有机溶剂包括用作气溶胶推进剂的有机溶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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